2008 年 3 月 20 日
新聞稿
高等法院就 "臨時灣仔填海" 之裁決
高等法院裁決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夏正文法官剛就保護海港協會於另一宗有關填海及具重大意義之法律訴訟,判令本協會勝訴。
政府公布將會在灣仔海傍進行10.7公頃 (約1,150,000平方呎) 之額外填海工程,但並沒有就該填海工程諮詢公眾意見。本協會對被迫再次向政府提出法律訴訟,感到遺憾。 法院於本案之裁決證明本協會的做法是正確的。
本協會再次由在終審法院於2004年審理首宗灣仔填海一案中代表本協會並獲得勝訴的資深大律師及大律師,代表出庭。
梁定邦資深大律師
陳文敏教授及名譽資深大律師
鮑進龍大律師
政府建議之 "臨時填海工程" - 該10.7公頃額外填海工程,是附加在政府先前公布之15公頃填海工程之上,包括8.3公頃的銅鑼灣避風塘 (差不多佔其一半面積),及2.4公頃 (約260,000平方呎) 的新防波堤。新防波堤長約1,500呎,較現有防波堤更延伸入海港約700呎 (見附件A附圖),相比於首宗灣仔填海案件中被法庭裁定為不合法的海心公園更差。
政府聲稱該10.7公頃填海只屬臨時性質,但沒有承諾何時將會拆除。政府亦聲稱該10.7公頃填海工程毋須符合保護海港條例。
本協會支持興建中環灣仔繞道 - 本協會從來沒有反對政府興建中環灣仔繞道,但反對用該繞道作為藉口,為私人利益作更大規模填海。例如建議中之新防波堤主要是供香港遊艇會停泊私人遊艇,並不是因為有「凌駕性公眾需要」。
政府違反對公眾之承諾 - 政府違反了以下對公眾作出之承諾 :-
- 政府會諮詢 "共建維港委員會"。該委員會是特別為代表市民對海港填海的意見而設立的;
- 填海工程會得到城市規劃委員會批准;
- 政府會就所有海港填海工程,諮詢公眾意見; 及
- 尊重保護海港條例的精神。相反地,政府正嘗試尋找法律漏洞,企圖繞過該法例。
政府誤導市民 - 政府聲稱填海只是臨時性,但並沒有告訴市民 :-
- "臨時" 一詞是無盡頭的;
- 政府會何時將填海拆除 ?
- 誰人會負責有關拆除工程 ?
- 若政府改變主意而填海變成永久性,將會有何後果 ?
- 公眾有沒有任何法律途徑,確保該填海會被拆除 ? 及
- 保護海港條例將不適用於所填出來之土地,因為有關土地再不是"海港"一部份。
政府沒有遵守法律 – 政府第四次沒有遵守法律。在今次裁決後,本協會真誠希望政府將來會尊重保護海港條例及法治精神。
- 政府不理會於1997年通過之保護海港條例,刊憲進行584公頃填海 (見附件B附圖)。
- 法庭於2003年裁定灣仔填海為不合法,但政府仍然提出進行灣仔填海。
- 政府不理會終審法院於2004年之裁決,繼續進行中環填海。
- 政府仍然嘗試以"臨時"一詞繞過法例。
裁決之意義 - 高等法院剛頒下的判令,判政府敗訴及同意本協會的觀點,即無論永久性或臨時性填海工程,政府均需遵守保護海港條例及終審法院之裁決,該裁決要求政府必須向公眾證明 (a) 該10.7公頃填海是有凌駕性及現在公眾需要; (b) 沒有其他合理可行方法; 及(c) 填海規模已縮減至最少。
對環境做成負面及不良影響 – 該填海工程將對灣仔海傍環境將造成負面及不良影響。工程進行時將會非常難看,並會發出臭味、造成空氣及水質污染、發出噪音及阻礙水陸交通等問題,並長時間阻礙公眾享用該部份海港。因此,政府須向公眾妥善交待及證明有關填海工程是必需及恰當的。
保護海港協會感謝香港市民對本協會的大力支持。沒有大眾市民的支持,本協會推動多年的保護海港運動將不會如此成功。
- 完 -